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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例汇总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7日 14:09点击次数:

案例一·查没薮猫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寄养费意见


一、案情概括

2019年8月份,王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以5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赵某松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薮猫一只,后被抓获,薮猫被缴获。该薮猫是由赵某松从俄罗斯以6800美金购买,后托运回国后以56000元人民币卖给王某某。某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说明送检的动物为薮猫(Leptailurus serval),被列入CITES公约(2019)附录Ⅱ。该涉案薮猫目前暂养在野生动物园。该只薮猫由俄罗斯走私入境,考虑到气候条件,薮猫在俄罗斯野外没有天然分布,且非法买卖时仅有4个月大小,综合判定涉案薮猫系人工繁育条件下产生的野生动物后代。

二、评估原则与结论

专家充分考虑现有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的成果,平衡保护与处罚的利弊,充分考虑生命过程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建立价值评估体系,计算经济价值与生态功能价值。评估结果表明,总赔偿金为19781.24 元。其中寄养费用补偿1687.49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18093.75元。


案例二·关于非法捡拾黑尾鸥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评估


一、案情概括  

2021年4月28日,某市公安局接森警支队交办线索:有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快艇到岛上捡拾海鸥蛋。办案人员于当日锁定犯罪嫌疑周某、乔某和周某某等3人,并于2021年4月29日从其3人家中和经营的农家宴中查获海鸥蛋共677枚。除此之外,办案人员还查获在犯罪嫌疑人周某经营的农家宴中已非法卖掉的5只海鸥蛋(有经营收据和犯罪嫌疑人口供为证),周某某与家人共同食用10枚,赠送亲友56枚,乔某与他人共同食用10枚,赠送亲友10枚 (有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口供为证)。本案涉案海鸥蛋共计768枚。所查获鸟蛋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为为黑尾鸥(Larus crassirostris)的蛋。黑尾鸥在分类上属于鸟纲(AVES)鸻形目(CHARADRIIFORMES)鸥科(Laridae)鸥属(Larus)。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2000年8月)规定,黑尾鸥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二、评估原则与结论

在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评估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有: 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科学性原则、保护优先的原则及可操作性原则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评估过程应充分考虑鸟类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及其所在生态系统的生态过程,即它们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属性,具体包括传粉、生物防治、基因资源、休闲娱乐、文化、美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制定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4月26日),本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包括:1、涉案黑尾鸥蛋破坏本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2、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经计算本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金额为102300元。


案例三·关于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古迹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


一、案情概括

经反应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红门至中天门的登山路上部分碑刻、牌坊等名胜古迹上遭人为乱涂乱画。针对此状况进行现场勘验,确认从泰安市红门路北端盘道起点处的“世界自然遗产标志碑”开始至隔山桥,沿途的石碑、牌坊、石刻及沿途扶手墙上被人故意涂鸦,人为破坏严重。

二、评估原则

目前还没有一套成型的针对泰山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体系,本案中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历史遗产价值评估体系研究的进展状况,进行梳理总结,影响泰山文物古迹生态服务价值的一般指标因子,主要是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生态价值(人文环境)和内禀价值。在这里我们将生态服务价值(包括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生态价值)和内禀价值作为计算文物古迹生态公益价值的指标。

生态服务价值包括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生态价值(人文环境)三个方面。其中艺术价值细化为欣赏美学、美学教育和工艺传承,科学价值细化为知识承载和科技启发,泰山文物古迹生态价值细化为环境景观、保育促进、人文情感和生态理念。乱刻乱画文物古迹行为,会对这些价值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66811.26元、3776.81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可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此项判决内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张某某二年内完成公益劳动2672小时,李某某于六个月内完成公益劳动151小时,由检察院进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法院下发执行终结裁定书,若未通过审核,则在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裁定对生态环境修复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院生态修复评估费10000元。


案例四·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评估


一、案情概括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购买国家保护植物,并通过自己在花卉交易中心的店铺销售至全国各地,其上下线交易对象包括范某某、毕某某、丁某某、高某、姜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公安机关尚未移送),交易的植物中涉及金毛狗蕨、苏铁、观音座莲等。

2021年10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任某某在花卉苗木交易中心的花卉店里,向曾某某非法收购“石山苏铁”、“ 观音莲座蕨”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李某、任某某在花卉市场的花卉店内,将上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外销售牟利。2022年2月28日,二人在店内被抓获,当场缴获上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22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单某在花卉苗木交易中心市场的花卉店里,向曾某某非法收购“石山苏铁”、“德保苏铁”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他植物。后单某、单某在花卉市场的花卉店内,将上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外销售牟利。2022年2月28日,二人在店内被抓获,当场缴获上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上述植物中,根据某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件样品有“石山苏铁”、“德保苏铁”等苏铁属植物。

二、评估原则与结论

评估过程中始终坚持维护法律严肃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体现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评估结果表明,单株苏铁属总赔偿金为900.40元。其中永久损失赔偿金192.00元,期间损失448.00元,生态修复费用260.30元。


案例五·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评估


一、案情概况

202l年9月l日,某派出所,接森警支队移交线索: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经侦查在某村找到出售人员曹某,现场查获金毛狗蔽l6株,曹称金毛狗蕨为孙所有,根据曹提供线索,于202l年9月l日15时许在花鸟鱼虫大世界将嫌疑人孙抓获,现场查获金毛狗7株。孙供述其店内有4株是从某山上采挖的野生品种,其余为在花卉市场购买。2021年9月2日l0时,经讯问,孙对其非法采挖、出售金毛狗蕨共计23株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供述稳定。

据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23件样品均来源于蚌壳蕨科(Dicksoniaceae)金毛狗属金毛狗(Cibotium barometz),在中国大陆地区,蚌壳蕨科仅有金毛狗蕨1种。金毛狗蕨为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目前涉案23株金毛狗蕨已全部死亡。

二、评估原则与结论

金毛狗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生态功能和社会价值方面。在这里将生态功能和社会价值合并为生态服务功能。经济价值主要是指商品价值、游憩价值、制品价值。商品价值即直接出售获得的经济效益,游憩价值体现在观赏和园林绿化,制品价值主要药用和食用。生态服务功能体现主要集中在内禀价值和生态系统功能价值。前者重点关注稀有程度、种质资源价值和地质历史记录价值;后者关注栖息地质量维护、生物生产力和生态位功能。社会价值重点关注科研价值和文化价值。

评估结果表明,单株金毛狗蕨总赔偿金为1165.90元。其中资源损失赔偿金164.10元,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赔偿金656.30元,生态修复费用345.50元。


案例六·黄河三角洲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一、案情概况

2020年4月2日12时许,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保护区核心区海域执法过程中,查获2艘运输渔船,联合执法人员由运输船船长带路在保护区核心区另查获为其供货正在捕捞作业渔船3艘,3艘捕捞渔船使用捕捞工具初步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其中鲁垦渔70105、鲁垦渔66142上各有拖曳水冲齿耙耙刺4套,鲁垦渔63004上有2套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共计10套违规设备。经鉴定为禁用渔具。本案共查获蛤蜊463袋,地磅称重总重23740 kg

二、评估原则与结论

根据委托方委托评估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事件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非法捕捞行为情况调查和生态系统环境损害调查,确认非法捕捞行为是否存在生态系统环境损害、损害评估区域等内容;

(2)因非法捕捞行为,对大型底栖动物生物多样性、群落功能等影响;

(3)对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的程度进行实物量化;

(4)对本次非法捕捞事件造成的生态系统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评估环境损害价值数额。


案例七·山东省某县固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一、案情概况

自2020年10月,某县刘某某等人在村东北约500米处的地块内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涉案地块东、南、西边界基本呈直线,西边界呈阶梯状,整体呈南窄北宽的不规则形状,南北最长约375m,东西最长约280m,面积为92400m,约138.6亩。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2 月期间,刘某某等人采用挖掘机在地块内挖掘了50条填埋沟,并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至填埋沟内,再将工业固体废物上覆盖一定厚度的覆土,通过该违法行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被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中已确定来源的数量约 6000 余吨,其中危险废物约 1000 余吨。

二、评估原则与结论

涉案地块及周边区域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环境受到含砷、镍、铜、锌、镉、锰、萘、荧蒽、挥发性酚类污染物的损害。本次鉴定评估涉及污染物迁移扩散至下层土壤和地下水,存在合理的迁移路径。综上,从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行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损害、污染环境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受体端和污染源的污染物一致、污染源到受损土壤和地下水之间存在合理的迁移路径五方面分析,刘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土壤环境损害范围量化结果,涉案地块受损土壤资源价值总计99553元,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价值为118715.6元,客土回填覆盖需要的费用为2214987元,综上,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2433255.6元。根据地下水环境损害范围量化结果,涉案地块受损地下水资源价值272520.0元,地下水恢复到修复目标值基本恢复方案费用为386800元,地下水期间损害价值为98345.0元,综上,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757665.0元。


案例八·气候变化损害评估案件——以河南某企业为例


一、案情概况

河南某企业作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电力行业企业,出具的2020年度原始碳排放报告核查结果存在造假行为。经核实,企业无法提供2020年1-5月份燃煤元素碳含量采样、制样、弃样、送检等原始记录或凭证,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不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中相关要求。经重新计算,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量应由1777552t变更为1963167t,比企业1572387t的配额量高出390780t。超出配额范围内且未经清缴履约的碳排放对气候变化产生了进一步负面影响,应承担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因此,相关机构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出具了气候变化损害评估专家意见。

二、评估原则与结论

作为碳排放重点管控企业,河南某企业因数据造假而超配额量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且已经无法通过回收之前超排二氧化碳的方式消除,应选用认购林业碳汇、植树造林、开发CCUS项目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相应补偿。其中,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的碳减排替代性修复成本为781.56万元,通过植树造林的碳减排替代性修复成本为14374.06万元,通过开发CCUS项目的碳减排替代性修复成本为19820.36万元。


案例九·非法采矿致草地生态破坏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评估


一、案情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某露天煤矿自2006年以来在未取得草原征占用批准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2016年10月21日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2019年5月23日取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该露天煤矿项目征收使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 179.342 公顷草原。因此,该露天煤矿存在非法占用草地。经现场勘察,发现该露天煤矿采坑、渣土外排+场、附属工业设施和基础设施、道路的碾压和硬化等均对原有的林地和草地植被种植条件和生态环境造成完全破坏。最终确认自2006年3月-2009年、2009年-2014年、2014年-2016年、2016年-2020年12月非法占用林地和草地的面积、损害程度,并对林草地自破坏之日起至修复完成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即期间损害进行鉴定。

二、评估原则与结论

本案件采用多源数据,准确量化了各时间段非法占用草地的受损面积。同时,结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以及评估区域草地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实际情况,对生态服务功能指标进行筛选,确定最终的生态服务功能类别及指标。最后,对草地生态系统服务损害实物量和价值量进行了合理评估,避免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化数额过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复计算等问题。经鉴定该露天煤矿非法占用草地自破坏之日起至修复完成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86,669,029.64元。


案例十·青州市某村火灾致林地损害的期间损失评估


一、案情概况

青州市某村山地在2023年3月4日15时左右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张某某废旧养鸡棚周围林地33.48亩受损。按照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函》(青检公委函〔2023〕1号)要求,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受损林地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经现场鉴定,失火林地地块为省级公益林,主要树种为侧柏,计划修复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植被栽植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为养护时间。2023年4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对该村火灾受损林地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进行评估。

二、评估原则与结论

生态服务功能种类繁多,且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存在差异。因此,为避免重复计算,应首先确定受损林地实际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类型。本次评估通过查阅山东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分析受损林地所在地区对区域生态安全的保障作用及其重要生态服务功能,最终确定受损林地实际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类型。

1、受损林地位于鲁中山区生态屏障区、鲁中南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生态修复区、鲁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受损林地实际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包括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3个类别。

2、青州市某村林地受损至修复完成期(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的期间损害量为19.34亩。

3、青州市某村火灾致林地损害的期间损失(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为16417.92元。

(此案件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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